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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02日 15:38      浏览:

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津教委专〔2016〕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落实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教职成〔2015〕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津政发〔2016〕3号),全面完成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各项建设任务,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为实施好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推动职业教育与我市经济社会同步规划、与产业建设同步实施、与技术进步同步升级,全面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我市独立设置的24所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十三五”期间,我市重点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使我市高等职业教育整体实力显著增强,人才培养的结构更加合理、质量持续提高,服务中国制造2025的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显著提升,促使我市高等教育结构优化成效更加明显,形成具有天津特点、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办学实力持续增强。使全市80%以上20所高职院校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建成12所世界先进水平的高职院校;重点打造120个骨干专业,其中40%以上50个专业达到国内顶尖水平;建设600门优质特色课程,开发400种优质特色教材,建设10优质教学资源库建设5职业能力培养虚拟仿真实训中心;重点建设90个校内外示范性实训基地;重点培养12位左右“名校长”和100位左右“名师”,选聘1500名“能工巧匠”到高职院校任教,建设15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服务发展能力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大幅提升,在保持毕业生高就业率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和专业对口率;优化高职院校的布局结构与专业设置,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促进高职专业与我市产业发展结合更加紧密;应用技术研发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大幅提高,与行业企业共同推进技术技能积累创新的机制初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多方共建60个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升级一批行业影响力大、校企合作紧密的职业教育集团,建成10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骨干职业教育集团。

——国际水平显著提升。引进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认证机构,扩大合作办学范围,建设并实施80个左右国际化专业教学标准,国际化专业教学试点班达到150个,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拓展海外职业教育市场,将我市职业教育优秀成果输出国门,与世界分享。大力推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际化环境建设。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五条 全面完成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任务,高标准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中我市承担的各项任务和项目,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推进高职教育国际化进程,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高职院校办学能力。

(一)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建成12所世界先进水平高职院校。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全面完成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提升我市高职院校办学实力,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遴选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人才培养水平高、社会服务能力强、综合办学水平领先的高职院校,通过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使全市80%以上20所高职院校达到国内一流水平。从中遴选与国际化龙头企业长期合作,积极引入国际职业资格标准;具有成果显著的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积极开展国际化专业教学标准试点教学,拥有国际化专业教学团队的12所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世界先进水平高职院校。

(二)继续推进骨干专业对接优势产业群建设,实施优质骨干专业建设。围绕我市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对接重大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优化专业结构布局,遴选120个左右紧贴产业发展、校企深度合作、社会认可度高的专业实施骨干专业建设。通过建设,确保40%以上50个优质骨干专业达到国内顶尖水平。面向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提高专业的技术协同创新能力,与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深度合作,共建90个校内外示范性实训基地,建成一批以市场为导向多方共建的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升高职教育国际化水平。教育发达国家以及信誉良好的国际组织、跨国企业、职业院校开展交流与合作,服务“一带一路”,积极吸引境外专家到高职院校任职,建设国际化教学团队,探索中外合作办学的新途径、新模式。将国际先进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融入教学,参照国际先进专业建设标准、课程标准、资格证书标准,开发国际化专业教学标准达到80个左右国际化专业教学试点班达到150个,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国内外技术技能人才。

(四)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和教材资源。坚持立德树人,大力推进现代学徒制,把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深化教学内容改革,推进专业教学紧贴技术进步和生产实际,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内容先进、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合理确定各阶段课程内容的难度、深度、广度和能力要求,推进课程的综合化、模块化和项目化。建设600门优质特色课程,开发400种优质特色教材。以信息化教学带动教学手段改革,注重学生文化素质、科学素养、综合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为学生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职业生涯更好发展奠定基础。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加强国内外顶尖专家、专业带头人专业骨干教师和兼职教师的引聘和培养,积极探索高层次“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培养一批“教练型”教学名师和专业带头人,重点培养100位左右“名师”;强管理队伍的培训,提升院校管理水平,将12名具有战略思维和科学决策能力、富有创新精神、勇于开拓、学识丰富、视野宽阔,具有人格魅力的院校长打造成名校长。完善教师五年一轮次的全员培训,全力提升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完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选聘1500名“能工巧匠”到高职院校任教。依托行业企业建立15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和实践基地。

(六)建立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第三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和创业能力作为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强分类指导,推动高职院校全面建立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支持优质高职院校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稳步推进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逐步加强状态数据在宏观管理、行政决策、院校治理、教学改革、年度报告中的基础性作用。以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为基础,开展教学诊断和改进工作。完善就业(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生及其家长、研究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第三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着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与企业满意度。

(七)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升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将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和创新思维养成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依托天津市级“众创空间”建设,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建设5门左右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

(八)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规范公共基础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实施,建设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德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加大思政课程教师培养力度,积极探索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职业精神培育机制,重视崇尚劳动、敬业守信、创新务实等精神的培养,打造职业教育特色文化。

(九)推进产教融合,建设骨干职业教育集团继续坚持依靠行业办学,建设和升级一批行业影响力大、校企合作紧密的职业教育集团,重点建设10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骨干职业教育集团。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京津冀区域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建设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特色突出的高职院校要以输出品牌、资源和管理的方式成立连锁型职业教育集团。创新集团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全面增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活力和服务能力。

(十)加大力度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高职院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按照教育部《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完善数字校园建设,做好管理信息系统整体设计,建设数据集中、系统集成的应用环境,实现教学、学生、后勤、安全、科研等各类数据管理的信息化和数据交换的规范化。引进国内外优质资源,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10优质教学资源库,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在现场实习安排困难或危险性高的专业领域,开发替代性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建设5职业能力培养虚拟仿真实训中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按照支持专业和院校建设层次不同,分两批进行申报和审核工作。其中,骨干专业建设、优质校建设申报和审核工作在2016年开展;优质骨干专业建设、世界先进水平院校建设申报和审核工作在2017年开展。

学校对近年来的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后,根据建设任务向办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学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委、市财政局申报。

(一)2016年,各院校均可围绕我市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分2016、2017两个年度建设骨干专业。每年度每校可申报3个以下紧贴产业发展、校企深度合作、社会认可度高的专业进行骨干专业对接优势产业能力建设,其中国家示范骨干院校可每年度增报1个专业,尚未完成十二五提升办学水平建设项目的院校2016年度只能申报1个专业。

各院校在申报骨干专业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可申报优质校建设。

(二)2017年,在骨干专业范围内,每校可遴选2个建设基础好、社会急需、经过建设能够达到国内顶尖水平的骨干专业,申报优质骨干专业建设,其中国家示范骨干院校可增报1个专业。

在优质校建设基础上,可申报建设世界先进水平高职院校。

(三)专业建设项目校原则上需承担54项任务的数量不少于20项,承担17个项目数量不少于7项;申报优质校的,原则上需承担54项任务的数量不少于30项,承担17个项目数量不少于12项;申报世界先进水平校的,能够承担的各项任务和项目均需承担。

第七条申报材料应包括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申报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建设方案》(含专业建设方案,下同)和《项目申报书》经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公示后,按照《天津市高职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清单》填写《天津市高职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书》,并逐项做出建设承诺。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建设项目库管理”,分为专业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项目,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54项建设任务和17个建设项目开展建设。按照“两次申报、评审入库、分年建设、绩效考评、持续推进”原则实施管理,总建设期为5年。项目评审工作由市教委、市财政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申报、申报情况公示、论证与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公布结果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 项目管理实施全过程公开,包括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情况、项目资金分配情况、项目验收情况、财务监督检查报告、投诉事项的原因及处理结果,以及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市教委、市财政负责规划和设计建设项目,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二)起草相关政策、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四)开展业务咨询和专题研究工作。

(五)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验收建设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院校的办学主管部门是项目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教委、市财政要求,指导所属高职院校进行项目申请。

(二)及时拨付市财政下达的建设资金,确保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监督项目院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院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院校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院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书》和《建设方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填写《任务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资金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每季度将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市教委、市财政。

(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绩效考评和审计。

第十三条 市教委、市财政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论证,将修改意见反馈学校。学校根据专家意见对《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修改后并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市教委、市财政对修改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审核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院校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经项目院校组织专家论证,报经市教委、市财政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教委、市财政根据项目院校的重点建设内容,下达市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控制数及年度预算控制数。资金使用范围不得超过所列的54项建设任务和17个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市教委、市财政另行制定《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包括基本项目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和绩效经费。其中基本项目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占专项资金总额的90%,绩效经费占专项资金总额的10%。

基本项目经费分为支持高等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建设经费和优质校建设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分为支持高等职业院校优质骨干专业建设经费和世界先进水平院校建设经费。绩效经费依据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两次绩效的结果,包括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执行率、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指标,按照“奖优罚劣、扶优扶强扶特”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高等职业院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与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要依法依规实施采购。高等职业院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院校资产统一管理。高等职业院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教委、市财政依据项目院校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院校进行年度检查或考核。考核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检查或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院校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市教委会同市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实绩考核结果、资金分配额度和绩效评价结论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教委、市财政联合监督检查、学校办学主管部门监管和项目院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院校建设项目的实施实行事前充分论证、事中监控管理指导、事后效益监测评价的全过程监控和考核。

(一)市教委、市财政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项目院校主管部门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三)项目院校对项目建设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教委、市财政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市财政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主管部门共同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向市教委、市财政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示范与辐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市教委、市财政将对项目院校建设与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如期完成、通过验收,成绩突出的项目院校,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院校主管部门,市教委、市财政将给予适当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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