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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02日 15:35      浏览:




津海院财〔2016〕1号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

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海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对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天津市财政支持和学院自筹用于实施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 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财政局审批同意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使用,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和统一核算,遵循“总量控制,逐年安排,目标管理,规范透明,绩效考评”的原则,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学院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授权以下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教务处负责项目建设的总体协调与建设管理。

(二)校产处负责各项目中所需设备的采购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项目

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具体项目和建设内容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专项核算,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报表。

(四)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中的6个专业项目和11个院级子项目所在系部和职能处室的负责人即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任务书认真组织好项目建设,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 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第六条 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执行学院《预算管理规定》。

第七条 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按管理规定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编报决算,决算由学院财务处按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编制上报。各项目组、专项工作组应在年末12月20日前向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九条 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和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中列明的项目和内容进行使用。

第十条 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按任务书要求逐一完成后,如有节余资金由学院统筹安排,并按相关规定报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标准需执行学院的《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差旅费管理规定》、《会议费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专项经费支付时按照预算内经费支出流程执行,由经手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时标注支出所需核减的预算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工作组组长审核后财务处进行报销。财务处同项目所在部门同时设置台帐,以便随时掌握执行情况及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凡使用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应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捐赠、赞助、投资、罚款等与项目建设无关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处将在每季度末公布整个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运用经费项目帐等管理手段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建设项目完成后自行废止。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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